山东省能源局发布源网荷储一体化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3月5日,山东省能源局发布源网荷储一体化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源网荷储一体化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280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法改〔2024〕93号)等文件要求,为促进新能源消纳利用,助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我们研究编制了源网荷储一体化试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模式
结合我省电力市场化改革和电力运行实际,源网荷储一体化试点工作按照4类模式组织实施,分别为就地就近消纳、绿电交易、虚拟电厂、分布式自发自用,各类模式试点项目实施条件、运行管理等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4。源网荷储一体化试点项目(以下简称“一体化项目”)需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电力行业相关政策、规范、标准规定,满足安全、环保等有关要求,严禁借一体化项目名义为违规电厂转正、将公用电厂转为自备电厂、拉专线、逃避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二、申报评审
(一)各市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负责对照各类模式具体要求,组织摸排辖区内企业需求和意愿,指导企业因地制宜选择试点模式开展试点工作。就地就近消纳类试点项目前期已进行部署,暂不新增申报,尚未纳规的项目按照附件1的参考大纲编制实施方案。绿电交易类、分布式自发自用类试点项目按照附件2、附件4的参考大纲编制实施方案。对于虚拟电厂类试点项目,前期已申报试验示范且属于源网荷储一体化类型的,纳入试点申报范围,根据企业意愿,由企业编制实施方案(详见附件3),直接报送省能源局;新增项目按照我省虚拟电厂注册相关要求进行注册,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征求企业意见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送省能源局,并附项目实施方案。
(二)项目申报前,各市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和供电公司对拟申报的绿电交易类、分布式自发自用类试点项目进行初审,对项目建设规模、实施条件、消纳能力、接入电网可行性等进行评估,明确评估意见后报送省能源局。今年拟申报试点项目请于3月底前完成报送。
(三)各市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和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每半年报送一次申报材料。省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市申报和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推送的项目进行评估论证。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方案编制情况,风、光等新能源资源落实情况,储能配置情况,新增负荷投产计划及建设条件落实情况,新能源消纳匹配情况,变电站建设、电力系统接入可行性、项目经济社会效益等相关情况。项目单位按照评估意见修改完善后,省能源局按程序将项目纳入年度试点名单。
三、建设实施
涉及新建项目的,项目投资主体要严格按照申报内容开展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实施范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股权结构等。项目建设完成后,市级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根据批复方案和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通过后向省能源局报备。电网企业按照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和有关要求签订一体化项目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供用电合同等,并按程序办理项目并网手续,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做好指导把关。
四、监督管理
市级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监管,做好动态监测、定期预警,组织开展项目建成后的质效评估等工作;对未按要求建设的一体化项目责令整改,按季度向省能源局报送监管情况。要坚决避免出现借用“源网荷储一体化”名义套取新能源资源现象,当项目负荷未按要求建设或达不到试点要求时,应重新编制实施方案并履行申报程序。项目纳入试点后2年内未开工的,取消项目试点资格。
试点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新能源就地就近消纳模式试点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2.绿电交易模式试点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3.虚拟电厂模式试点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4.自发自用模式试点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山东省能源局
2025年3月5日